梧州市婚恋纠纷酿两起血案

导读:梧州市婚恋纠纷酿两起血案

  3月20日下午,,以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死刑、被告人严某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被告人田某要求女子李某随其一起前往广东继续发展二人的恋爱关系遭到拒绝后,产生了杀死李某后再自杀的念头。2013年6月1日14时许,田某在苍梧县梨埠镇某宾馆门前,用从商店购买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了李某某胸部一刀,因李某某反抗,二人摔倒在地上,田某持刀继续猛刺被害人背部,从地上爬起来后又朝被害人前胸部、背部等部位连刺数刀。李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田某持刀自杀未遂,后被抓获归案。

  2013年6月27日16时许,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某小区某房屋内,被告人严某武与其妻子蒋某某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随后,严某武从厨房拿一把菜刀从蒋某某的背后朝蒋的颈部割一刀,蒋某某倒地后求饶,严某武骑在蒋某某的身上继续持刀砍割,致蒋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导致大失血而死亡。作案后,严某武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田某、严某武目无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严某武因为家庭琐事而杀害被害人,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唯考虑到本案属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严某武有自首情节,,但应宣告限制减刑。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田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当众采用极端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在案发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个人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个人认罪和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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