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杀人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导读: 激情杀人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恋爱之所以会发生命案,大多数都是因为绝望或是愤怒,最终失去了理智。这种情形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有学者认为激情杀人应区别于有意图的预谋杀人。所谓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原无杀人的故意,只是在情况急迫,且精神受到强烈的刺激情况下,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将人杀死的行为。

  [1]吴允峰教授将激情杀人必需具备的几个条件归纳如下:一是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二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三是必需是在激愤失去自我控制之后立即实施了杀人行为,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2]可见,激情杀人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不同,既缺乏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其主观上的过错程度明显轻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因此,西方很多国家对非预谋的激情杀人在定罪量刑上普遍轻于同种犯罪性质的一般故意犯罪。例如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规定:“如果在谋杀罪的指控中,存在着陪审团能够查明被告人受到挑衅(无论是用行为或言论或两者兼有)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证据,陪审团就应该确定,被告人所面临的挑衅是否也足以使正常的人实施被告人所实施的同样的行为。”[2]瑞士刑法典第113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的感情激动或在重大的心理压力下而杀人的,处10年以下重惩役或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刑”。我国澳门地区的刑法典第130条(减轻杀人罪)也规定,“如杀人者系受可理解之激动情绪、怜悯、绝望,或者重要之社会价值观或道德价值观之动机所支配,而此系明显减轻其罪过者,处二年到八年徒刑”。[1]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把激情杀人作为一项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法学界普遍认为其可以作为一种从轻处罚的酌定事由。2011年药家鑫杀人案媒体就曾对激情杀人进行过广泛而激烈的争论,但较之本案存在较大差异,药家鑫并未因受被害人的刺激而产生绝望情绪,更不存在因情绪剧烈波动而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问题。事实上,我国相关的刑事政策指导文件及司法实践中,处理故意杀人案件时往往会考虑和激情有关的因素,存在激情杀人因素量刑时通常会从宽处理。:“……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