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所生子女与夫妻中无血缘关系方有亲子关系吗?

导读:代孕所生子女与夫妻中无血缘关系方有亲子关系吗?

  1、怎么认定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在确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就要尊重和保护双方这一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要注意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使原有亲属关系不因代孕子女的诞生而改变。对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找法小编将其涵盖为四种情况:

  (1)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与代孕母亲不发生母子女关系。这是因为,此种情况下,所生子女是夫妻双方精卵结合的结果,且此种情况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一致同意才实施的,故应认定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亲同意且实施代为怀孕分娩的行为,其本意并非要与所生子女发生母子女关系,法律尊重这一意思表示,应视为其放弃了认定所生子女为己之子女的权利,故二者间不发生母子女关系。

  (2)经过夫妻一致同意,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亲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亦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而与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及代孕母亲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理由有四,首先,夫妻协议采用人工授精及代孕技术,其意图即为孕育子女作为婚生子女对待,基于此,夫妻即放弃了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否认权。其次,对于夫妻以外的供精、供卵者而言,其将自己的精液或卵子通过协议由医院提供给他人,亦应视为其放弃了自己对该精子(卵子)所孕育子女的认领权,自然不得请求认领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再者,基于前述理由,代孕母亲不论是否提供卵子,均不与所生子女发生母子关系。第四,该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未经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夫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妻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如果实施代孕后妻子同意的,可不行使该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母亲的责任,供卵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不发生母子女关系。

  (4)未经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妻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如果实施代孕后丈夫同意的,可不行使该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父亲的责任,供精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亦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2、代孕所生子女与夫妻中无血缘关系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雇人代孕产子违反伦理道德,为法律所禁止,代孕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代孕,因代孕合同无效,所生子女与无血缘关系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3、离婚时,与代孕所生子女无血缘关系的夫妻一方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吗?

  (1)借腹生子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代孕人或借种人处分其身体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代孕人能否自由终止妊娠、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所生子女对出生事实是否享有知情权代孕妈妈的生育风险、不孕夫妇可能承担的孩子染病的风险等等。

  (2)从法律上来看,此行为显然与现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格格不入,当事人所订立的借腹协议是无效的。而借腹人虽然没有自己生育子女的合意,但其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但在法律地位上,其仍然是孩子的生父母,应承担父亲或母亲的抚育责任。而同意借腹生子的妻子,则与小孩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明文禁止代孕。法律规定人身及其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商品。,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这意味着代孕行为不合法,代孕的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凡规避国家法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夫妻规避国家法律规定达成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离婚时,与“代孕”子女无血缘关系的夫妻一方和所生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无需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费。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