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恋爱杀人案

导读:法官谈恋爱杀人案

  当今社会,年轻人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手的情况并不鲜见俗话说“穷生盗,奸生杀”,婚恋纠纷历来是杀人案件的首位动机,其起因和结局也往往令人慨叹。仅今年以来,,占同期杀人案件总数的41%,为此法官针对其中的几起案件进行了梳理,其中透露出的相关问题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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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18岁的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在常熟市某制衣厂打工,期间与同厂工友施某某谈起了恋爱,后女友因家长不同意二人的恋爱关系而提出分手。张某某遂心生怨恨,于2009年12月1日在某厂南侧水渠边,将被害人施某某掐死并抛尸到水渠之中。

  案例二:初中文化的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前在苏州某工地打工,期间与李某某在2007年认识后开始交往,后来感情出现隔阂。2008年11月,得知李某某有了新男朋友,田某某为了报复也迅速牵手一位新的女友。2009年4月的一天,田某某仍不忘旧情,饮酒后的他来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宿舍,要求对方与其回家结婚,对方不允,田某某随即采用手掐、刀捅等手段将李某某杀害。

  案例三:大学文化的被告人周某在苏州打工前,已与女友王某某恋爱,两人来到苏州工作后并暂住,后周某失业。案发前一天,因王某某深夜上网一事,两人发生争吵,次日又因洗菜等琐事再次发生争吵,王某某遂提出与周某分手。跪倒在地乞求无果后,周某遂用晾衣服用的尼龙绳强行将王某某捆绑起来,又用啤酒瓶砸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

  案例四:。2007年9月,陈某某认识了常熟某宾馆服务员罗某某后,双方开始异地恋爱,2009年1月12日上午,罗某某突然提出分手,陈某某随即从浙江赶赴常熟。当晚,罗某某道出要分手的原因是家里人反对其与离过婚的男人交往。陈某某并不甘心,趁机偷看女友手机,发现有多个陌生的未接来电,并有几条暧昧短信。陈某某心生狐疑,质问女友是否有了新欢,但女友罗某某予以否认并坚决提出分手,陈某某遂采用掐颈的手段致女友罗某某死亡。

  法官解读分析说,上述几起案件中,被害方提出分手只是诱发凶案的一个导火索,而每起事件背后都蕴藏了一些隐忧。在这些案件中,恋人之间或者在案发之前已经存在情感隔阂,导致被告人愤懑情绪长期积聚;或者因为被告人婚恋年龄与行为方面的偏差导致其心理、人格难以应对恋爱过程中的变故;再或者因失业、生存境遇不佳等外界因素,影响被告人的心理状态,且缺乏发泄渠道。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的心理耐受力均表现得比较差,感情一旦得不到预期回应,即会产生挫折感与绝望感,乃至因暴怒引发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

  法官还分析,除了被告人个体因素外,婚恋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还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此类案件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凶杀案件成为婚恋暴力的极端表现形式;二是外来流动人员群体、低龄群体因婚恋出现极端暴力事件的比例较高,亟需构建健康的婚恋心理;三是家长在引导、干预子女婚恋行为过程中,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极端事件。

  【延伸】

  法官还提出了四方面引导性建议:

  一是弘扬正确的婚恋观。故意杀人犯罪的生成是由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环境三者的有机统一,社会环境能够制约犯罪的产生,亦能诱发犯罪的产生。为了避免“因情杀人”、“因爱生恨”的发生,,积极提倡家庭婚姻道德修养,抵制婚外恋、骈居、非法同居等亚文化。

  二是加强对外来人员婚恋法律宣传教育。内心虚弱是暴力的根源,对于法律知识匮乏、认知能力差、外界压力较大的这一群体,社会应当注重进行有关婚恋方面的心理指导与法律政策教育。为此,基层社区组织应将心理健康知识普及的重点适当地向“新苏州人”中的适龄人员倾斜,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毕业即失业”的待业大学生,以及刑释人员与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通过公众容易获取和知晓的方式,将婚恋的“心灵鸡汤”公平的分配到社会各个群体之中。

  三是对妇女权益保护应更加关注“恋爱期暴力”。在传统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家庭暴力问题受到广泛重视,相对而言,人们对尚未组成家庭关系的恋爱期男女可能发生的“恋爱期暴力”则关注较少。虽然年轻人面对对方施加的暴力,可以通过终止恋爱关系的方式来阻断暴力,但随着未婚同居现象普遍,许多无婚姻之名、行婚姻之实的恋爱男女越来越多;同时也不能排除女性,特别是早恋少女对暴力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措施。

  四是家长应当理智看待子女婚恋难题。家长阻挠历来是爱情戏剧的经典情节之一,,家长阻挠也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一部分家长无法理智对待自己所遇到的子女婚恋难题,对后代的婚恋问题采取不加思考,盲目阻挠的方式,极易导致了悲剧的发生。面对自己并不看好的子女恋情,作为家长应当有足够的耐心和理智去应对,而非横加阻挠、激化矛盾。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