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大学生降价145万卖房后反悔 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近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原来是一刚成年的在校大学生,为换零花钱竟将父母为其买的一套市场估价已达465万元房屋以320万元出售,之后拒绝履行合同被买方诉至法院,学生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被驳。那么,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刚成年的在校大学生,为换零花钱竟将父母为其买的一套市场估价已达465万元房屋以320万元出售,。该学生提出反诉,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近日,。

  1998年出生的小郑,是苏州某学院一名大学生。2015年7月,他父母花300万元买了一套近200平方米精装修房屋,房产证只写了小郑一人。

  因平时父母给的零花钱少,小郑动了卖房念头。2016年5月,沈某在朋友介绍下了解到小郑想要卖房。小郑谎称母亲患病急需卖房,且称自己实际年龄为26岁。商议房屋价格时,小郑主动出价350万元,并称可以再便宜一些。一个月后,沈某再次约小郑看房,双方最终确定以320万元价格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沈某支付小郑定金5万元。

  而据之后诉讼过程中,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这套房产的价值被认定为465万元。

  定金到手后一周内,小郑就把5万元花光了,此时他才觉事态严重,将事情告知父亲。父子俩商量后认为,房屋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小郑表示,之所以开这个价,是因为自己觉得已经比一年前父亲购买时多了20万元了。

  与此同时,小郑提出反诉,认为房屋价格过低,且自己刚成年,行为极其草率,。

  据小郑父亲表示,“儿子从小思想单纯,他是受沈某的朋友游说,在没有告知父母、不知道实际房价,也未做任何市场调查及准备工作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小郑自己也承认,当父亲告知这套房子的价值可能达500多万元时,他顿时后悔莫及。

  在诉讼过程中获知465万元的评估价后,沈某表示自愿以评估价购买涉案房屋。

,首先,立法并未对于显失公平进行数值意义上的差价界定。其次,双方协议成交价为320万元,为评估市场价的69%,但上述价格为小郑主动出价的情况下,双方议价形成,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沈某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而与之相反,小郑却故意编造年龄、谎称母亲生病来出售房屋。

  “因此,在缔约过程中,沈某并无恶意缔约的故意;同时其自愿提出以评估价465万元购买房屋。”承办法官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尊重契约精神,本着维护社会诚信原则考虑,,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小郑应协助沈某将不动产过户,同时沈某支付小郑购房余款460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编辑:橙籽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