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导读:我国法律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一)刑法中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表现形态包括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当庭认罪等情形。有的情形已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予以明文规定。如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45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刑罚执行的层面来看,此制度主要体现在缓刑、假释和减刑的规定中,都意味着行为人能认罪服法以及能更好地改造自己,所以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回报,对其从宽处理。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一是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易程序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机关办案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认罪被告人的一种程序性奖励。二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几类特定类型的公诉案件,如果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真诚悔过,并且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愿意和解的,则可以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案件。案件达成和解之后,检察机关可以从宽处理。应该说,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除了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以外,被害人也享有一定的发言权。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