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归还是法律对道德的维系

导读:有偿归还是法律对道德的维系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遗奖励”更有利于这种美德的发扬和传承,但索酬不成竟把别人的东西挂到网上拍卖,就涉嫌违法了。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都强调,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给予拾得人必要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去践行拾金不昧的道德追求。法律虽然规定拾获者有权利获得物质补偿,但是你可以放弃这种权利。法规的侧重点在于拾金必须不昧,同时可以获得报酬。


  社会需要构建一种机制,不让好人吃亏,好人才会越来越多。一般来说,拾遗者能主动把捡拾物交给失主或招领机构,就不是奔着奖励去的,但这不等于奖励就没有意义。“拾遗奖”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取向,是第三方对这种行为的肯定。


  拾金不昧是美德,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高尚的行为与金钱并非排斥关系,金钱本身也没有毒害道德的药力。所谓“仓廪实则知礼节”,强调的就是道德须立于物质基础之上。金钱本身并无罪恶,与金钱有关的罪恶,说到底还是人弄出来的。为人无德,伤天害理,不能把过错强加到金钱身上。


  失主愿意给拾遗者金钱作酬谢,至少是表达一种“嘉善”的态度。在各类“寻物启事”中,“必有重酬”“当面酬谢”之类的承诺几乎成为范式,这也表明,大多数失主为寻回失物是愿意付出物质代价以表心意的。


  “有偿归还”对“拾金必不昧”与“拾金必昧”者影响不大,但对在“昧”与“不昧”间摇摆者有一定的正面激励效用,很可能会改变其行为轨迹。长期以来,社会对美德的弘扬只是停留在精神层面,,法律对此只是止步于倡导。当社会走上法治化道路时,就必须靠法律来保障美德。


  这种用法律维系道德的做法,发达国家更是驾轻就熟。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的3%。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对“有偿归还”“拾遗奖励”,是法律给予好人好事的名分。刘先生与“优步司机”之间的纠纷,说到底还是缺乏明晰的法律标准。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