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归还”需有据可依

导读:“有偿归还”需有据可依

  从“拾金不昧”到“有偿归还”,既是社会变迁的缩影,也是价值观念转型的产物。:“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主张“有偿归还”,其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必要费用”,只是在保管和归还失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标准,部分失物拾得者强行要求过高酬劳的现象。


  对于超过合理报酬之外继续索要高价费用,甚至因此拒不返还拾得财物者,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倘若有人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不同等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三种。”换言之,“有偿归还”一旦越过红线,好事就很可能变成坏事。


  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必须尽快给“有偿归还”划定一个法律标准。只有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才会各取所需,皆大欢喜。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