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的损失,谁来买单?

导读: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具有很大争议。那事故的双方对于这类损失该怎么办?法律又如何处理?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并不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最高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但这非绝对,为了弥补当事人所受车辆损失,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其范围和条件。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4日,牛某、申某、程某三人分别驾驶轿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某、程某无责。申某所驾驶的轿车因此事故严重受损,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具证明显示其维修费为17500元。王某是申某所驾轿车车主,康某是牛某所驾轿车车主。牛某驾驶的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都在保险期内。诉讼中,王某申请对其轿车的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其车辆因事故造成贬值损失3万元。”王某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增加到3万元,并承担鉴定费2000元。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赔偿金一万七千五百元;

  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赔偿金四万七千五百元。

案件分析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具有很大争议。事故的双方对于这类损失该怎么办?法律又如何处理?

  大多数案件中,,因为根据《最高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但这非绝对,为了弥补当事人所受车辆损失,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严格把握其范围和条件。

  在本案中,王某的车辆在购置半年时间内发生本案的交通事故,导致多部件修复,车辆贬值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在修复过程中,要通过部件拆装及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部件原貌,车身原有预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都会改变。以上修复必然导致车辆外观影响大、技术性能下降等问题。

  因此,该意见书证明了王某的车辆经过维修后,仍存在贬值损失。同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牛某负全部责任,申某无责任,程某无责任。牛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贬值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经修复但因技术性能下降而导致其不及交通事故发生前的价值,致使车辆所有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属于民法上的损害范畴。

  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财产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依法应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专门从事机动车鉴定估价的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的估价鉴定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程度及最终修复程度等,如果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受损车辆经过修复后完全能恢复原有技术性能,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则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车辆贬值如何获得赔偿?

  一、 当事人可以主张车辆贬损损失赔偿,但负有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一般会按照保险公司或评估数额对车辆进行维修,一般都是旧件换新件,这时理解的贬值损失一般为在可能转让的情况下的不确定损失,要求贬值损失并不合理,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2016年3月4日,,"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但是,在该答复中也指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例如,对于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经维修仍不能不能够真正恢复原状,应当予以进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基于个案的特殊情况支持了当事人要求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使其损害得以补偿。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车辆贬损损失赔偿,应当举证证明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驾驶及安全性能降低等致使车辆使用价值严重下降,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评估报告对于确定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一般要经过评估机构的鉴定才能确定一个具体贬值数额。实践中,评估机构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主要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下调等因素综合判断。故而评估报告不但是当事人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据以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及其程度的参考依据。,但法官只是参考评估报告,其并不是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唯一依据。

  在实践中,即便是当事人申请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公司亦出具评估报告认定存在一定数额的车辆贬值损失,。比如: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刚刚购置且行驶里程较短的新车,,鉴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判断贬值损失能否获赔时,需要参考评估报告,也需要审查参考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尤其是要考虑经过维修后的车辆其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受损车辆事发前的使用年限、事发后的修理费用、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和车辆性能恢复等情况也是法官判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获赔的重要参考因素。

  如果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其车龄较短,且经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较高,表明其车辆受损较为严重,而事故车辆经过维修,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等很多方面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将会有所下降,其损失客观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新近购置车辆在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关键部位受损,且经有资质的机动车鉴定机构鉴定出具车辆贬值损失报告的,。

  四、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主体是侵权责任人而非保险公司

  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如果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已经明确不赔偿"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则车辆贬值损失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而非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后的车辆贬值,原则上不是赔偿的,但不是绝对的事情。如果满足当事人提供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证据;有利的评估报告;综合多种因素考量;保险条款没有规定不赔偿贬值损失等条件时,。对此,该类案件较为复杂,收集证据众多,一般情况下还应当寻求律师的帮助,只有专业的法律手段才能解除复杂的法律纠纷,维护自身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