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导读: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能否据此认定驾驶员无过错?在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7日,某汽运公司的司机鲍某驾驶XXXX重型半挂车,在沪宁高速因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与葛甲某所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史某当场死亡,葛甲某、葛某、鲍某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事发当日鲍某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前,对所驾车右边第二桥外面的轮胎进行了补胎修理。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码表已损坏,装载情况为空载。

  案件审理中,涉案事故受害人就交强险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交强险赔偿限额优先赔偿伤者葛某,交强险限额剩余部分赔偿死者史某。

 

  (一)葛某因交通事故损失的1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7万余元

  (二)葛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4万余元,由鲍某所属的汽运公司赔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能否据此认定驾驶员无过错?在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程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

  (一)鲍某是否有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鲍某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

  涉案车辆发生爆胎后,鲍某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是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甲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葛某受伤。该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因此,鲍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葛甲某属于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鲍某是汽运公司的雇佣司机,案发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后果应由汽运公司承当,汽运公司应对葛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鲍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的片面解释。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葛某的经济损失。

  (二)交通事故责任书与民法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法规。故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的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并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侵权案件中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三)交通事故责任与民法侵权责任所规定的“过错”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来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但是该“过错”“作用”与民法上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知,此类交通事故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差别。

  此外,在举证责任负担、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与民事诉讼存在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故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故当事人遇到交通事故案件时,不能把“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作唯一的法律依据,应当要寻求律师的帮助,找到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为自己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减少实际损失或增加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