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骗保死者家属能否获赔

导读:杀妻骗保死者家属能否获赔

  丈夫杀妻骗保,死者家属该不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前天,、。


  据悉,2013年3月9日,廖甲通过网络向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带保险)投保意外伤害险。保单载明:廖甲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保险受益人为法定,身故保险金300万元,后保险受益人更改为丈夫李甲。2013年5月9日,被保险人廖甲死亡。


  因李甲作为保险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甲死亡,丧失保险受益权,陈某某、廖乙、李乙作为廖甲的法定继承人,对保险金享有继承权,,要求史带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史带保险认为,涉案保险实际系其夫李甲为廖甲购买,,李甲为实施保险诈骗而购买的保险应为无效,遂拒绝赔偿。


  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谁是真正的投保人。被告表示,从咨询买保险,一直到支付保险费,都是李甲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刑事判决书还原了真相,其目的是为了谋财害命,在这种情况下,李甲的种种做法,是其实施保险诈骗的手段,不代表本案的事实,本案的事实就是李甲是投保人。


  原告认为,刑事判决书只是证明李甲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事实,但是构成诈骗罪的条件,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同样也构成保险诈骗罪,,还是高院的裁定,均没有明确载明投保人是李甲。


  被告认为,根据刑事查明,本案是保险诈骗。“我们从刑事查明的资料和认定,投保人就是李甲,在此情况下,存在骗保,保险合同无效,也符合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原告则表示,其向刑事案件法官了解到:被告曾向廖甲电话询问其投保意愿并进行录音。廖甲明确表示该保险是她要购买的。对此,原告认为,本案的保险单是合法有效的。廖甲以自己为投保人,在其丈夫李甲的帮助下,购买了本案诉争的保险,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本案保险的相对人是廖甲和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李甲存在保险诈骗的事实,但并不影响廖甲与被告之间保险的合法有效。法庭当庭未宣判。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