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确定事故双方责任

导读:根据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那么,在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确定事故双方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日8时40分,原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带妻子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被告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左侧时,准备超车时,摩托车右前头撞到被告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后边,造成原告陈某及乘车人、被告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先把其妻扶起来后,见被告刘某被电动车压着,便把电动车扶起,之后原告陈某报警并拨打120救护车,后原告陈某、被告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陈某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3、4、5肋骨骨折中下肺裂伤,右多发肋骨骨折。被告刘某诊断为:1、右膝软组织挫伤并髌韧带损伤;2、右足笫1趾骨陈旧性骨折。

  2018年3月10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内容:2017年9月2日8时40分,原告陈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带妻子王某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与被告刘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双方和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现场移动,双方陈述不明。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后双方各自出院,原告认为被告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应当负主要责任,要求被告赔偿责任,。

:原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告刘某驾驶其所有的两轮电动车时撞到电动车尾部,造成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及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原告陈某抢救被告刘某时移动现场,导致交警大队以事故现场移动,双方陈述不明。事发路段无其他目击者,且无监控录像,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被告刘某驾驶其两轮电动车,属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原告陈某驾驶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速度快,故原告陈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遂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均有过错又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如何确定事故双方责任的问题。本案在处理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原告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根据公平原则,理应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应当具体划分责任归属。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而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故交通事故案件能够确认事故发生,即便没有事故认定书,也应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该起交通事故无法查明双方责任下,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本案中,由于原告为了救人,破坏了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无法查清,责任难以划分,当事人过错无法认定。原告骑行摩托车无牌且超速,在超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被告驾驶其两轮电动车,属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故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责予以赔偿。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