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妻子私下找代孕母生子并送1100万元 妻子该怎么办?

导读:男方为了传宗接代求子心切,在婚姻存续期间寻找代孕母生下两孩子,送代孕母1100万元。妻子不服起诉法院要回全款。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基本案情】

  彭某与陈某于八十年代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感情和睦。彭某家大业大,因受传统风俗的影响,一直想生个儿子。

  2012年,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轻女性曾某。经过交谈得知,彭某有生子之想,而曾某也有配合之愿。

  后经协商,彭、曾两人就代孕生子一事达成了口头协议。

  过后不久,两人共同在国外准备做试管婴儿手术,由彭某提供精子,再选取国外卵子库中的优质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曾某腹中。经过多次试验,曾美丽成功受孕,数月后在长沙生下了一对双胞胎。

  从双方达成代孕协议起,彭某瞒着合法妻子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曾某汇款合计1100万元。

  2016年,彭某还向曾某出具《条据》载明: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曾某的1000万元,作为我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儿子由曾某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自愿。

  2016年,:确认被告彭某支付给曾某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曾某返还财产1100万元。

:确认被告彭某支付给被告曾某1 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 限被告曾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1100万元。此案现尚在二审诉讼期。

  【案件分析】

  经审理,:

  一、民事主体之间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权利滥用情况起到了限制作用。民事主体的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被告彭某与原告陈某已育有婚生女,仅因想生育儿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由被告曾某进行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被告彭某基于前述生育行为给付被告曾某巨额款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彭、曾两人在彭已有合法婚姻关系情况下协议代孕,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彭的处分行为无效,曾理应返还财产。

  二、夫、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共同财产处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存在的一种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平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擅自进行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财产处分。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所以,夫或妻在婚姻期间不得以只对自己份额部分财产处理的名义进行处分。

  如果夫妻一方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或者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取得该财产的,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

  回到本案,被告彭某在未与原告陈某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向被告曾某转账,并向被告曾某出具《条据》,声明其给付被告曾某的涉案款项系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所有部分,于法无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陈某的财产权益。

  三、被告曾某辩称理由不成立

  被告曾某辩称涉案款项用于购买的不动产系替两个小孩保管,但因相关财产并未登记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记在其自己名下,其辩称理由不成立。被告曾某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被告彭某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因事涉权利主体为俩小孩,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