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动歪脑筋!利用“无理由退货”调包耳机涉嫌犯罪

导读:网购的无理由退货规则原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有些人却不负责任地随意破坏、更换待退货的商品,卖家在处理退货时也未必能发现猫腻,于是有问题的退货商品又被卖到下一个买家手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千万不要动歪脑筋,利用无理由退货调包货物行为,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王某通过网上商城订购了一副价值2000多元的耳机。此前,他已经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副同款的假货耳机。收到真货后,王某将同款假货耳机放进包装盒中,然后利用网站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向网上商城申请退货、退款。

  试水成功后,王某立即如法炮制,同年8月,他用一样的手段调包了一副价值6000余元的耳机。

  王某犯诈骗罪,,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 “调包”耳机,将假货耳机申请退货、退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此,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将耳机调包,以退货退款的方式骗取货款退回和真耳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认为王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具体分析如下: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哄骗被害人,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诈骗罪是采取欺骗的方法取得财物,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他人有瑕疵的意思交付(处分)财产而转移占有的犯罪。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可见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诈骗罪属于表面上得到被害人同意的交付,而盗窃罪是未经被害人同意的盗取。

  (三)淘宝交易规则在本案的体现

  根据淘宝网的交易规则,在淘宝网上购买耳机并支付耳机款后,该耳机款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买家在不做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应视为交易成功,该款才会转到卖家手中。

  本案中,王某“偷梁换柱”的行为将购买耳机调包,如果王某不申请退款,货款在一定时间内会自动转移支付给淘宝卖家,就不存在购买耳机被调包的说法,因为购买耳机的交易视为已经完成。但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货时将耳机调包,又通过对淘宝网隐瞒其调包的行为,使淘宝网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耳机款退回,骗取退款以达到其占有耳机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