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伪造遗嘱一定会丧失继承权?

导读: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提前安排好自己身后财产的意识,于是便导致遗产纠纷案件频繁发生。有些继承人为了能够多分、独占遗产而伪造遗嘱。当然这样做法是违法的,那么继承人伪造遗嘱一定会丧失继承权?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及案外人张某3自小由王某、张某夫妇收养。张某于70年代去世,王某于2012年去世。原告曾在被告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口述内容让周雪星代书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6月16日的王某名义的遗嘱,并且伪造叶南民的见证人签名和指印。2016年,原告起诉被告及案外人张某3,要求根据遗嘱由其继承王某遗产。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3向本院表示其自愿放弃继承权利。原告撤回了该案的起诉。后张某2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浙1121民初4371号),要求宣告张某1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由其继承王某遗产。张某1也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对王某遗产享有继承权,张某2不享有继承权。。

  【争议焦点】

  伪造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律师分析】

  继承人伪造遗嘱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不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从上述案情来看,被告及其他继承人不属于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且原告伪造遗嘱骗取财产的目的并没有达到,没有给其他继承人造成生活困难的严重后果,所以原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