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分不分?

导读: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宋某和曹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曹某对稳重踏实、收入不错的宋某挺满意,相识不到半年,两人就领证结婚了。

  婚后的初期,两人感情一度十分甜蜜。怀孕后,工作繁忙的宋某劝说妻子辞了职,安心在家里养胎。于是,曹某就高兴的留在家里做了全职太太。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争吵也逐渐出现。儿子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并没减少,慢慢的连邻居都知道了这对夫妻的相处模式,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5年11月,,,两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六个月。

  2016年7月,,。之后,夫妻关系未有明显改善,双方还是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2月的一天,两人又发生一次争吵,宋某恼羞成怒,一个箭步冲上前对着妻子就是一记耳光。捂着通红发烫的脸,曹某不禁惊呆了,等回过神后,她赶紧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后,对宋某殴打妻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随后,,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庭上,宋某与曹某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提出要分割宋某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

,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之诉请,。关于孩子的抚养,鉴于孩子一直随曹某生活,孩子由曹某抚养,宋某依法给付抚养费。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权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宋某认为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本案中,因宋某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曹某依法有权分割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