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子债父偿”合理吗?让老父母还债有法律依据吗?

导读: 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后,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到期了钱能不能还的回来。有很多债务人还不起钱的时候就想要结束生命一了百了,认为债务也会随之而去,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在传统思想下,人们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债务人去世了,父债子偿、子债父偿、配偶偿还就变成应有之意。

  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后,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到期了钱能不能还的回来。有很多债务人还不起钱的时候就想要结束生命一了百了,认为债务也会随之而去,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在传统思想下,人们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债务人去世了,父债子偿、子债父偿、配偶偿还就变成应有之意。

  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讨债的理论依据仅仅是因为他们是家人,家人的财产共享且债务共担。这种混淆的关系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法律关系。法律上,这样的替偿还关系并不成立。

  【老夫妇卖馒头 替亡儿还60万外债】

  李某、陈某夫妇在应该颐养天年的年纪却苦哈哈地卖起了馒头,当洗衣工、掏边沟,一分一厘地攒钱,只为给儿子还债。

  起因是夫妇俩的儿子李某某在爬上水泥罐车整理物品时,不慎从车顶跌落,不治身亡。李某某留给年迈父母的,是常年经营塑钢门窗生意亏损的60多万元外债和两个未成年的孙子。

  听说李某某去世,债主们纷纷登门追债。老夫妇来者不拒,只要是儿子欠的欠条,全都认账,自己偿还。

  李某某去世后得到40万余元死亡赔偿款,加上老夫妇俩自己的积蓄还了50多万,还有17万余元欠款。

  为了尽快还清借亲戚的钱,夫妻二人拼命干活。到工地帮人掏边沟,去洗衣店当洗衣工,还重操旧业,开起了馒头店。每个月靠双手攒起来的微薄收入,老两口全存起来替儿子还债。

  在诚信危机的当代社会,老夫妇替子还债的行为,值得赞赏也值得宣传。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子债父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吗?孩子欠的债务一定要由父母来偿还吗?

  【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债务】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所以,“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从《继承法》的视角来看,也确实存在着涉及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情形,同时,也有法定的尺度。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

  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关系了。如果欠债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的前提下,才有还债的义务,而且还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来偿还。如果欠债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比如遗产有50万元,而欠债达到80万元,那么继承人只需要以这50万元的遗产来还债,对超出的30万元则没有义务清偿。

  这一条款还有两项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他就没有一点偿还责任了。

  【3种情况下的债务可能子债父偿】

  虽然法律对于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情形有法定尺度来衡量。但有3种情况,将由父母来偿还。

  第一种是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由监护人赔偿。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孩子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是由父母承担赔偿义务的。

  第二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同样是致人损害的侵权之债,对于那些没有经济收入的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子女有偿还能力时,也要垫付。

  第三种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必须征得其同意。因此若是欠下债务,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应该偿还所欠债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欠下债务,父母也应偿还。当然,如果发生债务的民事活动是必须由父母代理的,但父母拒绝追认、不同意时,则可以不偿还债务。

  【满足3种条件不用子债父偿】

  一般而言,父与子的关系是独立的关系,其双方经济与生活相互独立,是完全不一样的民事行为责任人。除了上文可能由父亲承担债务的情形,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就毫无替子还债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继承儿子遗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除了继承财产以外,也随之继承债务。但是继承者偿还的债务不高于继承所得的财产。

  二、不是合同担保人

  合同担保人与债务人同样有责任,当债务人逾期无法偿还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

  三、没有使用债款

  债务人与家人未在一起生活或者说债务人没有将借款用于支持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那么即使是家人也没有偿还的责任。

  综上所述,“子债父偿”一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在继承关系中或其他条件下,才有法律约束让父亲替孩子还债。当然,李某、陈某老夫妇替子还债的行为值得称赞,这彰显了诚实信用的优良美德。但我们今天生活在法治社会,应当用法律视角去理性的看待问题。在认清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再去思考人情、道义、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兼顾法律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