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知:就业歧视、性骚扰损害赔偿...成为民事新案由!

导读:2018年12月月12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在“人格权纠纷”案由下,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在“侵权责任纠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之后,增加“性骚扰损害赔偿纠纷”。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附:新增案由图示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

  平等就业权纠纷,其实是指“就业不得歧视”,比如对于“XX招聘”就属于量身定做的照片,违背就业平等权。其他还有不得地域、民族歧视等。比如说不招聘某省人,或某族人,显然不妥,此种招聘违法,受害者有损失的可以索赔。总而言之,此案由包括工作就业平等的各种各样案例。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性骚扰损害赔偿,属于老生常谈的话题,性骚扰是一种很敏感的侵权的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身体,更是伤害其心理。性骚扰以职场性存在最多,还有学校,老师利用其权威关系骚扰学生等。

  性骚扰案件特点有两个方面:

  一是取证不容易,因为很多时候是在一对一的私密场所发生。前段时间的“metoo”事件即如此,如果指控证据不足,容易失败,且会被反扑,反诉侵权。不过近年来的电子设备发展,录音录像方便,取证难已经大为得到改善。

  二是赔偿额多少,没有计算标准。性骚更多的是心理伤害,以及因为反抗性骚扰而被招致的失去工作、职务等报复。其损失计算,不同于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而更多需要法官的酌定损失。故性骚扰应该建立相对稳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侵害程度,而给予相对的物质补偿以及对加害人进行惩戒。

  综上所述,这两类纠纷本来隐藏在人格权、侵权纠纷等大案由中,数量不多,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数量越来越多,而且经过多个司法案例的积累,已经成熟成为独立的案由,故最高法院发文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