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0-07-23 16:42:15


  核心内容: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8章54条,着重对高速公路管理、经营和使用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提出了要求。有利于促进黑龙江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下面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收费、服务、经营和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统一规范、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五条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新建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用房建设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实施,其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管理;企业建设经营的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经营。

  第七条 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和经营进行监督。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第二章 养 护

  第八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经营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因进行养护作业,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