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19-08-26 19:17:15


  核心内容: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哪些亮点?新修改的办法还对行人扒车、抛物击车、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商品、散发广告的行为予以禁止,违法者将被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也将面临警告或50元罚款。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10种行为的将被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2008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城管、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教育、、广播电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省所有机关、驻鄂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辖区)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全体公民都应当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每年的1月22日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日。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七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