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损失费用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03 10:32:15


  我相信很多人对共同海损这个概念并不熟悉。共同海损简单的说就是你在海上的航行所面临的一些灾难需要救助,而这一系列的措施所产生的损害结果由几人共同承担。那么,共同海损的损失费用谁承担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共同海损的损失费用谁承担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运费分摊价值

  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方在共同海损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发生了共同海损后,对于曾经有过此类经验的货主来说,他们马上会意识到即将面临的问题及处理方法。但是对于从未遇到过共同海损事故的货主来说,他们就可能觉得无从下手,而他们特别关注的又是他们的货物能否如期地安全到达目的港。

  共同海损发生后,货物有关方会面临被要求办理各种手续,提供各种资料的情况,其实,对货方来说,这些并不是真正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货方应该明确在其出具了有关的担保后自己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在经济上又如何能够更好的得到保障。希望笔者如下的介绍对货方能够有所启发。

  (一)共同海损案件所需要的文件和手续等。

  说到手续问题,之所以说它并不是最重要的,是因为船东或要求担保的人自然会告诉他们如何去做。船东在要求担保时,通常会向货物有关方解释有关的问题。在有海损理算师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这些问题更是比较容易地解决。理算师会详细地向货方解释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这其中包括:

  1、共同海损的简单定义和基本原则。

  2、所要求的共同海损担保及有关文件。(要求方会提供相关的空白格式)

  3、告知货方在货物有保险的情况下,此问题可交由货物保险人协助处理。

  4、货物保险与否并不能决定货物的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基于财产,而不是保险。有保险时,保险人可以根据条款进行赔偿,他们也就有义务在之前就财产的分摊提供担保。没有保险时,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就要落在货物所有人身上,相关的担保也就要由货物所有人安排提供。

  5、在货物没有保险或保险人信誉不好的情况下,货方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现金担保。

  6、在类似碰撞案件可向第三方追偿的情况下,货方应明确是由船东代为一并处理,还是由货方自己处理。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货物有关方还会被要求提供一定的材料。

  7、证明货物价值的文件,如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

  8、货物在目的港的损坏情况以及有关证明的检验报告。

  (二)货方所处的地位和权利。

  货方在提供了共同海损担保后,就会面临将来理算结束后分摊的责任。货物有关方在提供了担保或支付了共同海损分摊后,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地位。

  1、对于事故的责任,货方有权进行了解和查验。

  2、货方即使提供了担保,在具体操作中,将来承担分摊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比如说,担保的文字中包含“在经过适当的理算后承担分摊责任”这样的字眼。

  3、要求船主提供承担货物损失赔偿的担保。

  通常情况下,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不论货物有无损失,总是由船方宣布共同海损,由货方向船方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但有时,货主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损失是由于共同海损原因造成的,而船方因为疏忽或者船舶没有受到损害而不宣布共同海损事故,在此情况下,货主应该要求船方提供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担保。

  另外,笔者认为,即使船方宣布了共同海损,也不应仅仅由货方提供担保,货方在遇有货物遭受严重共同海损损失,估计理算的最终结果应向船方获取分摊补偿的金额情况,主动向船方提出并取得由船方保险公司提供的前述担保函,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

  4、检验受损货物,并对受损货物及时处理。

  货物遭受了损失,货主不能坐等船方处理,应及时委托货物损失检验人对货损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分清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同时,如受损货物还存有价值,应抓紧时间对受损货物进行加工处理或者作价出卖,以避免损失扩大。之后,根据损失的性质,列出损失清单,连同相关单证报送理算师,请求纳入共同海损理算范围。

  5、货主垫付费用的处理。

  货主为处理共同海损案件而垫付的各项费用,施救、检验、加工、整理等费用,将相关费用证明及时报送理算师,要求列入共同海损并偿还。

  6、认真审查海损理算书。仲裁的判决,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所作的一种核赔的证据。在实务中,对共同海损的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在分摊的责任上,这是法律的问题。根据理算规则所确定的分摊多少是对理算规则的解释和习惯做法上的问题。因此,货方在审查海损理算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于属于船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损失,与船主进行交涉,不予分摊责任。

  (三)货主对船东的抗辩。

  货主和货物保险人在获悉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应通知卸货港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在货物抵港后了解事故经过,确定发生事故是不是由于船方不可免责的过失所造成。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并结合该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作为航程中一方的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是负不完全过失责任的,这样,他们引起共同海损的过失可分为:可免责的过失和不可免责的过失。但除船方负不完全过失责任外,航程中的其他方则要依法负完全过失责任。所以,货方犯有的过失属于不可免责的过失。在处于相对劣势的情况下,货方更应查明共同海损中的权责是非,以及时向船方提出抗辩。

  (1)当已经确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确实是由于航程中船方的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时,其他受益方应当参与分摊共同海损,如同该海损是非由于该方的任何过失所引起的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货方无权向船方抗辩,也不能拒绝分摊损失。

  (2)当已经确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确实是由于航程中船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时,那么,该过失方不但须对全部共同海损负责、无权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而且还需对货方由此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根据我国一些进出口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经验,对于那些属于船主过失引起的海损案件,在船舶抵港宣布共同海损和提货以前,做好现场调查工作,确定是否属船方不可免责的过失,然后同船方进行有效的谈判,拒绝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并且要求船方负责赔偿货物损失。

  (3)当没有确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是否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以及是由可免责的过失还是不可免责的过失所引起时,即“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依照共同海损理算与分摊分开进行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先在推定航程中进行的各方均无过失的情况下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然后在决定共同海损分摊之时或之前,确定该共同海损事故是否是由于航程中船方的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的,如果是,货方就可因此抗辩,不予分摊共同海损。

  三、可以不投保的共同海损费用

  a.就货物及运输的共同海损牺牲(特殊情况除外);

  b.在目的港或其后完成的船舶修理;

  c.其他在目的港或其后发生的共损费用;

  d.没有在航程中得到补充的船员给养和燃油的消耗;

  e.利息和手续费;

  f.上述项目相关的理算师的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共同海损费用保险的特殊情况

  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

  假设货物在共损行为中是为共同安全而被抛弃,当只有一个卸货港时,就没有必要将此牺牲进行投保。因为被抛弃的货物并不代表金钱上的实际支出。若船舶和货物在随后的航程中灭失。对于共同海损行为中牺牲的货物来说,即使不在共同海损行为时被抛弃,也会在随后的第二次事故中灭失。货物只能灭失一次,若船舶和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前的第二次事故中全损,对于被抛弃的货物的货主来说,被抛弃和在事故中灭失二者的结果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事实上,如果余下的货物和船舶在随后的事故中灭失,在此之前抛弃的货物也就无从认入共同海损了。

  但是,一旦船舶到达了第一卸货港并卸下到该港的货物,在此之前抛弃货物的损失对于该港的货物来说马上就变成了实质性的。货物的牺牲也就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并由该港的货物参加分摊。对于余下的航次,无论是抛弃的货物还是卸下的货物,对于船舶和其他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就有了可保利益,只有这时船舶和余下的货物要分摊被抛弃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

  从实质上看,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变为实质性的原因就是由于部分财产在共同海损行为后因同原船和货物分离变成已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共同海损的损失费用谁承担这个法律问题。损害结果发生了的话我们应该积极乐观的去接受尽量每个人出一份力量共同去承担这个结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