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计算方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09 17:48:15


  意料谁也无法预测,尤其是船舶出海经常性会遇到一些突发的自然灾害遭遇海难,为了转危为安不得不抛弃货物,这时就会产生共同海损,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普及关于共同海损计算方式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共同海损计算方式是什么

  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二、新建船舶需要办理哪些船舶登记事项

  1、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

  (1)申请船舶识别号;

  (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

  (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

  (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

  2、对于现有船舶,如以前有申请过船舶识别号的,不需要再申请船舶识别号,办理登记从第2步的申请船舶名称核定开始;如从未办理过登记的现有船舶,按新建船舶办理。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哪些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共同海损计算方式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共同海损计算方式是什么的内容,欢迎登陆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