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联盟的组成

发布时间:2019-08-05 19:03:15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就是由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常简称为《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通常简称为《议定书》)这两个条约所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也可称之为“马德里联盟”。这两个条约在同一体系下并行,且独立运作。1996年4月1日通过并开始实施《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宗旨就是使商标所有人利用最简单的行政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在指定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

  马德里体系现由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进行管理。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内容简介

  马德里协定的基本宗旨:就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最方便快捷的方法,在所需要的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

《马德里协定》规定:

凡是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其商标在所属国取得注册之后,可以就同一商标通过所属国的商标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只需用法语,向国际局提出指定国家(必须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的注册申请并缴纳国际局规定的规费和注册费用。国际局在收到申请后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各缔约国。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在收到国际局的通知后,有权在一年内对是否给予保护作出决定。如果在一年的期限内不向国际局通知驳回在该国注册及理由,即视为该商标已在该国核准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为20年或者10年,期满可以请求续展,每次续展期也为20年或者10年。

  马德里协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以取得所属国注册为前提的。商标所有人在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之内,如该商标在所属国已全部或部分被撤消而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时,该商标在指定国家所获得国际注册也随之被全部或部分撤消。但是,从获得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以后,该商标无论在所属国是否全部或部份被撤消,都将不再影响该商标国际注册所产生的权利,而独立地受到指定保护国的保护。

  很明显,商标申请人只要采用一种文字,办理一次注册手续,缴纳一次费用,就能在多个国家办理商标注册保护,而且,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就同样国家逐一申请办理注册所需费用的1/10,其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马德里协定》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从而影响了许多重要国家加入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指定“法语”为唯一的工作语言,影响了英语系国家情绪;因为《马德里协定》最先是由实施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限制了一部分实施商标使用原则的国家的积极性;此外,为了取得国内注册而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也成为一种无形的负担;较短的审查期限制与某些国家的国内商标法在驳回时限上和主管部门工作量上有冲突等矛盾;固定的国际商标注册费用与某些国家的国内商标注册收费标准有不一致的矛盾;等等……。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产生及内容简介

  为了解决《马德里协定》所存在的局限性,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在原有《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于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缔结了《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并定于1996年4月1日生效。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指定的工作语言、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等等方面都作出了修改,目地是为了扩大加入这一国际商标注册体系的国家范围。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

  凡是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其商标在所属国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注册申请后,可就同一商标通过所属国的商标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选择法语或英语的其中一种,向国际局提出指定国家(必须是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注册申请并缴纳国际局规定的规费、注册费用或者指定国家收取的单独规费。国际局在收到申请后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各缔约国。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在收到国际局的通知后,在12个月以及部分国家为18个月的期限(有异议的话,则时间要更长)内对该商标是否给予保护作出决定。如果在该期限内不向国际局通知驳回在该国的注册及全部理由,即视为该商标已在该国核准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请求续展,每次续展期也为10年。

  如果商标所有人在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之内,该商标在所属国已全部或部分被撤消而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时,该商标在指定国家所获得国际注册也随之被全部或部分撤消。但在国际局撤消该商标之日起的3个月内商标所有人可以将该商标转换为有关国家的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注册日为该商标的申请日,如果该商标享有优先权日的话,则仍能享有优先权日。另外,如果从获得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以后,该商标无论在所属国是否全部或部份被撤消,都将不再影响该商标国际注册所产生的权利,而独立地受到指定保护国的保护。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异同点

共同点:

  基本目的均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各国在商标注册方面的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

  同属马德里联盟,并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注册局统一管理;

  只能在缔约方成员国中间进行注册保护;

  国际注册申请时所需支付的货币均统一为瑞士法郎,并由国际局统一收取;

 所有国际注册申请都必须由缔约方原属国商标主管局统一向国际局递交。

不同点:(如下表)

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内容
缔约国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除《巴黎公约》成员国外,政府间组织也可加入。
对商标的国家基础注册要求不同 该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或者是已被初步审定的,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该商标已被原属国商标主管部门受理的注册申请或者是已经注册的商标,都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工作语言不同 仅为“法语”单一工作语言 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为工作语言
注册费、规费不同 只需按照马德里协定的规定,缴纳统一规费即可。 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费用要比“协定”多。
驳回期限不同 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超过该期限未被驳回的商标自动在该国受到保护。 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部分已声明的国家),若遇异议则可能更长。超过该期限未被驳回的商标自动在该国受到保护。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等 必须通过原属国的商标主管局办理。 可以通过原属国的商标主管局办理,也可通过代理人或自己直接向国际局办理。
国家基础注册(申请)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这一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注册。
经WIPO成员国大会通过的对《议定书》第九条的相关修改,自2008年9月1日起同属《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全面适用《议定书》,且只适用《议定书》。也就是说,同属《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际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在国际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中,指定同属《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时,将适用《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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