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的几个基本概念

发布时间:2019-08-11 14:25:15


1、国际注册申请

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书面申请。在国际注册申请中,申请人应当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请求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延伸以其他的缔约方。所以,。在国际注册申请中,申请人一般应当明确指定寻求保护的缔约方(通常称为“被指定缔约方”),但该指定不能包括申请人自己所在的缔约方。只有经过指定,被指定缔约方才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同)在商标国际注册簿登记,其法律后果是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延伸到被指定缔约方。未在申请书中明确指定缔约方的,国际局不予登记,其法律后果是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不能延伸到该被指定缔约方。

2、缔约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分为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而未加入《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缔约方是指是即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又加入了《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国家,如中国、德国、西班牙、法国等等,对这些缔约方仍适用协定。

3、国际局及其注册

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其工作内容之一是负责商标国际注册。国际局的注册,是指经对原属国转来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件的,国际局对该商标予以注册。国际局的注册称为“国际注册”。国际局的注册意味着在其注册簿登记了国际注册商标的各个有关事项,如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国际注册号、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所在的尼斯分类的类别、被指定缔约方等等。国际局还在其出版的名为《国际商标》的期刊上刊登经该局注册的商标的有关事项,其内容基本同于注册簿登记的内容。此外,国际局还直接向国际商标注册人颁发注册证,有代理人的,发给该代理人,但有关缔约方声明由原属国商标注册机关接收、转寄注册证的除外。

国际局的注册不具有被指定缔约方保护的效力,颁发的注册证也不能视为已经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注册。这是因为,只有经过被指定缔约方的审查,被指定缔约方才有可能予以保护。而此时的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还没有递交的被指定缔约方,还没有经过缔约方的审查,所以还谈不上在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

4、原属国及其原属局

根据《马德里协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场所的,则指申请人的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在特别联盟国家境内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所在的国家。《马德里议定书》对原属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理解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其中包括缔约国家和缔约组织。

原属局是指原属国主管商标注册的机关。根据《马德里协定》,原属局是指缔约国家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而在《马德里议定书》下,原属局可以是缔约国家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也可以是缔约组织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在我国,。在其他缔约方,原属局是指申请人所在的缔约方负责商标注册的机关。其他缔约方商标注册主管机关的名称有的叫“专利局”或“专利商标局”,”。

5、申请人资格

缔约方的国民,或者是在缔约方中有住所,或者在缔约方中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有资格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6、商标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关系

商标基础注册,也称基础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机关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也称基础申请,是指商标持有人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的原属国商标注册机关提交了正式的商标国内注册申请。

商标所有人获得商标基础注册后,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除中国外的所有其他缔约方。

申请人提出了基础申请,但还没有获得基础注册的,仅仅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商标是否在原属国获得了注册,以申请人取得了该国商标注册证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得作为取得商标注册的证据。

7、

  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将自己的商标指定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予以保护的申请,。

。,在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有关栏目中指明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又需要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中增加其商标保护国的申请。
  简言之,就是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将自己需要保护的商标通过国际局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保护。

8、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适用于马德里体系的商标国际注册,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基础申请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9、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驳回及其期限

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是指被指定缔约方商标注册机关(也称“主管局”,以下同)依其法律,,并做出给予保护的决定,此处的“保护”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商标注册。之所以称为“保护”,是为了区别国际局的注册。商标获得保护后,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在商标得到保护的被指定缔约方域内行使注册商标权

被指定缔约方的驳回,是指被缔约方主管局依其法律,,对该商标做出的不予保护的决定。驳回可以是全部驳回,也可以是部分驳回。所谓全部驳回,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就全部商品或服务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所谓部分驳回,则是指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就部分商品或服务对商标实施驳回,未驳回的部分,予以保护。驳回的,被缔约方主管局在法定的期限内以驳回通知书的形式告之国际局。驳回通知书注明实施驳回的主管局名义/地址、驳回的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驳回的理由、驳回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驳回的日期、复审或起诉的期限、复审或起诉的受理机关等等。

《马德里协定》规定的驳回期限与《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期限不太一样。《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为12个月;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行使驳回权利的期限可以为12个月,也可以为18个月。如果适用18个月期限,被指定缔约方应当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声明:12个月的驳回期限由18个月代替。如果在《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12个月或者18个月内,被指定缔约方未能行使驳回权利的,,都自动在被指定缔约方得到保护。无论是协定的驳回期限还是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而不是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或其他日期如优先权日。

可以看出,在驳回时限上,《马德里议定书》比《马德里协定》不仅更具有灵活性,为议定书缔约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且时间上也比后者长了6个月。这个结果一直是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所追求的。

10、国际注册的依附与国际注册的独立

国际注册的依附,是指一个商标在自其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如果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被终局驳回、注销、撤销、宣布无效,或者因商标被驳回、撤销注册等提起了诉讼,国际注册不再有效了。这通常称为“中心打击”。

商标国际注册的独立性,是指在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后,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发生以上情况的,商标国际注册仍然有效。

虽然在《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中都规定有“中心打击”,但二者有所不同:“中心打击”发生之后,《马德里协定》没有给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任何救济机会来取得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而《马德里议定书》却允许注册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向曾经给予保护的被指定缔约方申请国家注册。这一点也是美、英、日等国争取的结果。在他们看来,《马德里协定》规定的“中心打击”过于“残酷”,不利商标所有人在被指定缔约方继续寻求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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