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2 16:38:15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标准有什么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刑法》第389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行贿罪量刑标准【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八十九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法院、: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这些情节分别是,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现行《刑法》,“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同时规定,若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行贿人就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并使检察机关因此破获了相关受贿案件,那么可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