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法院首次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老赖”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3 01:05:15


2月24日,工资执行被告人王朋福、王利生以妨害作证罪。这是该院首次以妨害作证罪追究逃避执行义务的“老赖”的刑事责任。

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南劳仲(2004)4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人王朋福建筑工程队共应支付赔偿款131336.95元予该队的雇工胡亚胜。据此,,要求冻结被告人王朋福在南海区嘉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8万元。。被告人王朋福为逃避债务取回该款,,与被告人王利生合谋后,指使陆德权等19人作伪证,虚构被告人王朋福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后被胡亚胜举报而败露。,被告人王朋福、王利生在诉讼活动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作出上述判决。

,一些“老赖”挖空心思,有的还通过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企图以造假、作伪证等手段逃避债务。为加大执行力度,在南海区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依法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该院执行局成立了专门的审查机构,对经审查认定应当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马上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方法加大执行威慑力,让“老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该项机制建立起来后,该院已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了7件19人逃避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