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赌掉”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分割死亡后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19 20:02: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原告郝某与被告陈某于199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8月3日,郝某以与陈某性格不合,夫妻。审理后,:郝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诉称事实,双方也不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于2009年9月21日判决驳回了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010年4月14日,郝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陈某主张:因郝某拒绝回家,自2009年2月2日起,两人开始分居,婚姻已经不能挽回,其同意离婚。但其婚后赚得的收入15万元都被郝某霸占,应依法予以分割。郝某辩称:其一直掌管家中款物。陈某交来的15万元已被其赌博时输光,现在两人没有共同财产(gongtongcaichan)。针对郝某观点陈某辩称:郝某赌博输钱,其至今不知情,但其应得份额的共同财产(gongtongcaichan)郝某应予返还。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郝某已“赌掉”的15万元是否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本案中郝某已将15万元夫妻财产“赌掉”,该物质存在已经灭失,不存在进行分割的基础;其次,,若对其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处分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应视为郝某仍然持有,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应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郝某以“支付赌债”形式处分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具有侵权性质的恶意处分行为,侵害了陈某依法享有的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通意见》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之规定,郝某处分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应视为郝某从未对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其仍占有该15万元。因此,,应对该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郝某应返还陈某应得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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