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31 16:37:15


  试论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摘要: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qinquan)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其侵权责任承担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将对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的基本题目进行一定的研究,并着力阐述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模式及评价,进而提出自己对我国此种侵权行为责任按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采用不同责任承担制度的构想,最后对我国在这一法律题目上的新进展进行评价。

  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担责任

  科技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个人单独行为因偶然结合至他人受损可能性越来越大。比如甲乙两人开车不慎撞伤行人丙,在这种情形中加害人事先并没有意思联络,损害结果只是由于双方行为偶然结合而形成。与此情形如何公平的分配损害,使侵权人承担责任已经成为侵权行为法所要考虑的重要题目。而想要解决这一题目首先必须弄清这一题目在理论上的基本概况。

  一、无过错联系数人侵权基本题目研究

  无过错联系数人侵权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损害结果.。"

  "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各行为[1]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他们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与他人行为发生竞合时会造成受害人损害事先预见,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所以要将此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其中无意思联络仅包括无共同故意一种情况,不能概括无共同过失的情况,显然并不全面。故称之为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更为正确。"①

  根据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构成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需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两个以上侵权行为人存在。在无过错联系的顺人侵权中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多个侵权行为人中每个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导致受害人损害。

  第二: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是的主观心理状态,也成为共同意思。①一般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其他关系,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熟悉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相竞合并[2]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因此在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

  第三:各行为人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过错联系,只由于偶然因素使无过错联系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损害结果。"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熟悉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②

  对于无过错联系数人侵权的分类题目,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根据侵权损害后果是否可分将其分为:"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不可分损害的情形(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和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可分损害的情形(无过错联系的单独侵权)。"③

  针对第一类情况所谓损害的不可分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不可分。具体指无法在各侵权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相对应的因果关系,责任无法明显回于加害人之情况。此种情况责任承担较为复杂,学界争议颇大,本文将在后面内容中重点论述。

  第二类情况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与加害人逐一对应,其本质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的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甲乙无过错联系至丙手脚受伤,若能手伤是由甲所致,脚伤是由乙所致,则甲乙根据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分别承担责任。

  二、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模式及评价

  对于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不可分损害的情况,即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这个题目争议很大,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以为共同侵权行为只适用于意思联络或共同过错的情形。"无过错联系的情况下数人行为只是偶然竞合,若要求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所以主张由各致害人分担责任。"①

  另一种观点以为侵权行为法的价值取向是为了补偿受害人之损失,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地人身财产尽量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而分担责任由于举证和加害人经济承担能力等多方面的原因影响,很难及时有效的补偿损失。所以主张对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责任采用连带责任承担。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在学理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题目。在分担责任模式下,各致害人分别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必须留意既然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加害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逐一对应的关系,又怎么来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来分担责任呢?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提出以过失大小来确定各加害人的责任范围――过失大者,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过失小者,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两者不发生连带关系。这种想法本身却是为责任的分担提供了一定依据,可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以过失大小来确定责任大小的做法很难操纵。"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仅要证实加害人过错,而且还要证实过错的大小,这就无形之中给受害人求偿制造了极大障碍。"②[3]

  而对于连带责任在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中的应用,学理上有颇多非议。有些学者以为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由于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不能按共同侵权处理。"事实上损害后果之所以不可分只是由于各人造成的损害事实,各自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而非过错和过错程度难以区分和确定。只要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可以确定,就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协力确定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范围,而不能笼统地是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③

  三、对于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法律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