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制度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7 16:35:15


  案外人异议诉讼制度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起诉讼。本条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修改而来。

  一、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弊端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条赋予了案外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也存在很多弊端与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二、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必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执行程序开始之前,,根本无法谈及损害案外人合法权利的问题,案外人异议自然无从谈起。相反,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标的的权属已经发生了转移,除非另行取得执行依据,不能对已经结束的执行行为撤销并恢复原状,此时提出异议亦没有意义。

  (三)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只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时,该行为才会直接涉及到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问题,,则不属于案外人异议。

  (四)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果书写困难,应当允许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入笔录。不论以哪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均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三、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审查完毕后,应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在执行标的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返还案外人。需要指出的是,,。

  (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案外人虽然提出执行异议,但却并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启动再审程序。

  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应当中止执行并报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变更裁判,反之则应恢复执行程序,并书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四、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后一种情形即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一)异议之诉的要件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下列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1)共同共有人。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未分割的情形下,如果其中一共有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强制执行。

  (2)担保物权人。一般而言,若已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自无异议,当然不得提起异议之诉。,将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自然有资格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