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迟延履行金的执行实践难题

发布时间:2019-08-02 16:02:15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相关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在现行执行实践中被普遍忽视。严格执行兑现迟延履行金,有利于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应有权利,同时还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执行权威与提高执行效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以当事人概括性申请为必要,,并按照利随本清的银行通行做法加以确定。迟延履行金应视同裁判标的一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应当允许当事人协议与并适用执行中止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迟延履行金 执行 计算程式 处理规则

  最高院法[2007]19号通知要求,。:“如果未按相关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制定该规定的目的,《通知》表述为:“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笔者以为,迟延履行金制度实现这一目的,需以其能够严格兑现到位为前提,而目前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忽视执行迟延履行金的现象。本文现对迟延履行金执行中的实践问题略作探讨,希望能够借此提高相关意识和完善相关操作。

  一、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申请

  1.迟延履行金的执行以当事人申请为必要。迟延履行金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与性质:一是惩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行为;二是补偿执行申请人的资金时间效益损失。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法律赋予执行申请人的可得利益和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如果未就迟延履行金提出执行申请,。不过,在此情形下,。相关民事裁判中告知的是“当事人具有获得迟延履行金的权利”,执行程序中告知的是“当事人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两者在内容上并不重复。,就应当告知到位,这也是“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应有之义。为保证释明告知方式的统一规范和简便易行,同时也为了防止执行人员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不予告知,建议将相关释明告知内容列明于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并用醒目字体标注。具体表述为“执行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如不在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2.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经当事人概括申请即可。概括申请与具体申请相对应。概括申请是指,,至于具体数额可不加明确;具体申请是指,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请求中除表明要求执行迟延履行金的意愿外,还要列明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由于执行申请人无法掌握和预测执行案件的确切进度,要求其在申请执行之际明确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既勉为其难,且也不是十分必要。因为执行申请人不列明具体数额并不会对执行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完全可以由执行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执行进度随时加以确定。

  二、迟延履行金的数额计算

  1.计算期限的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日,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3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法律未加规定,一般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二是当事人兑现日,即以执行申请人领取执行款物的日期为截止日。按照第一种方案操作,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则将不存在迟延履行金。对此可以这样看待,法律设定与司法政策重申迟延履行金制度的初衷是促使败诉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使胜诉当事人的诉讼成果有所保障。在胜诉当事人权利有保障的情况下,再赋予其享有迟延履行金的意义已不大,毕竟这不是诉讼福利与补贴。与此同时,保全到位的案件中,,。按照第二种方案操作,可能带来的问题是,,还有一个必要的期限,如评估拍卖查封财产所需的时间等。期间,被执行人已主动提供或被动丧失了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再让其承担迟延履行金,则不当加重其责任,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待到执行申请人兑现执行款物时再计算迟延履行金,很可能导致执行财产金额的不足,影响到案件的顺利执结。考虑到迟延履行金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来计算,本身已相当之高且足以弥补执行申请人资金时间效益损失,为被执行人留下必要的财产处理期限不予计算迟延履行金,也是合理的。综上,。

  2.利率标准的确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该规定明确了迟延履行金的基准利率是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但是,这不足以解决利率确定中的所有问题。原因很简单:利率根据期限长短而各不相同,半年期、1至3年期或更长期限贷款的利率呈逐步递增状态。对于具体利率档次的确定,笔者以为,可以参照银行发放贷款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就近向上靠档的原则加以确定。即迟延履行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6个月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照1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依次类推。这样做可以尽可能保证迟延履行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计算保持一致,使得《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4条得以准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