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释义:第十六条

  • 颁布单位:法官法释义:第十六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法官 共和 人民 中华 人民法院 审判 关系 院长 规定 回避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副院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规定法官的任职回避,,,对于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可能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也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建设。因此,为了保证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本条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一)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依照本条规定,法官之间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也就是说,、;(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副院长。、副院长,、副院长。

,法官任职回避,,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对其职务予以调整,并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法官在录用、晋升、。、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规定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