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3条

  • 颁布单位:刑事诉讼法释义:第3条
  • 更新时间:2019-09-08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机关 负责 其他 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