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9条

  • 颁布单位: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9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公开 主动 政府 规定 信息 制度

  第九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一般性、原则性要求的规定。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般都没有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规定,只是规定不公开、免于公开的内容,除此之外都应当公开。本条例则通过规定专门章节建立起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并通过基本要求和重点公开两个方面对主动公开进行了规定,这有三方面的优势:第一,明确了主动公开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义务,能够有力保证主动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避免在特定、重要领域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规定,对重要信息不予公开,或者任意公开;第二,将民生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方便群众知晓政府信息,体现了便民精神;第三,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特别是减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关联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6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