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3条

  • 颁布单位: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3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信息公开 工作 人民政府 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关联法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8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5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