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条

  • 颁布单位: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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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以及驳回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十五日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破产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该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应以裁定作出。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有利于防止债务人借破产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债权人借恶意申请破产,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应当将不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及时行使自己的上诉权。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以后,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对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但由于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又受立案审查期限的限制,有时难以查清全部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仍然可以继续对破产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即债务人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限的,仍然可以裁定的方式对该破产申请予以驳回。驳回的期间为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直接涉及申请人的权利,因此,如果申请人对这一裁定不服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