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1条

  • 颁布单位: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1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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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释义】

,以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应当提交有关材料的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破产程序的发起者,。这里讲的送达,,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交破产申请人的诉讼行为。送达的时间为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因为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利害关系重大,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备相关材料,积极应诉。送达的期间为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及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