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十二条

  • 颁布单位: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十二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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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

  (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些部门分管的都是基础性工作,在具体行政事务中直接与食品安全问题打交道,当然就会接触更多也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这些部门在监督检查、惩处违法行为等过程中,肯定也会获知某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法律规定了这些部门的通报义务,,并从全局上考虑和防范类似的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应对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核实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因此,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具备两方面特性,即及时性和准确性,越是及时、。,一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信息,经过核实的信息才能作为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依据。、基本的核实,尽可能提高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也为之后两个部门的共同核实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三)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一项科学工作,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并力求完整性和时效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最终目的是把监测结果应用于保证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点主要有:一是了解掌握本地区特定食品类别和特定食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掌握污染物的变化趋势,以便为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等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对已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干预效果的评价。,评价一个地区居民健康保护的水平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风险控制能力。以往发生过的某些食品的重点危害因素应当纳入监测计划。三是通过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公众自身保护意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但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针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的具体计划。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所反映出的问题可能就是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为了分析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尽快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是动态的,了解到的风险信息也是变化的。,并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核实后,发现食品安全风险与监测计划的监控点不符时,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四)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密不可分。食品安全涉及面极为广泛,单单依靠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完成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利的重任。在具体的某一项工作中,如本条规定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和核实,就需要多个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