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 颁布单位:物权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国有 财产 国有资产 监督 职责 依法 管理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从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情形看,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一方面要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地方各级政府也组建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从物权法的角度,对加大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对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作了规定,同时第二款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国有财产流失的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外,还负有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缢;,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四)通过统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还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履行国有财产管理、,而且包括其他机构,比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水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还有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国有财产管理部门等,都负有一定的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二是,国有财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本条强调了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二、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的过程中。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常见有以下的情形:(一)低价转让。有的不按规定进行国有财产评估或者压低评估价格。有的不把国家划拨的土地计人国有股;有的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不作评估;有的将国有财产无偿转让或者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有的在经营活动中高价进、低价出。(二)违反财务制度,合谋私分侵占国有财产。有的将应收账款做成呆账、坏账,有的私设“小金库”或者设立“寄生公司”,以后再侵占私分。(三)擅自担保。有的根本不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未经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向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纪律处分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30条至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