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六十五条

  • 颁布单位: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六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土地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承包 经营权 单独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地役权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分离单独存在。

  ●条文解读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殴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