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 颁布单位:《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1-06-03
  • 关键词:第三人 产品 行使 生产者 销售 缺陷 规定 过错 有所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此条和上一条第2、3款规定的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对消费者承担了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此追偿权在《民法通则》第132条中也有所反映。但本条对行使追偿权的对象的表述更为宽泛,增加了“等第三人”,且明确规定了行使追偿权的依据为“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