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3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第3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经营者 垄断 行为 市场 其他 协议 或者

  第三条 【垄断行为种类】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垄断行为种类的规定。

  与西方成熟经济体反垄断法内容大体一致,本法主要着眼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作出规制,并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机构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行为,确定经营者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

  《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根据本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关联法规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2、3条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