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 颁布单位:旅游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3-12-09
  • 关键词:旅游 旅游者 合同 自身 权利 转让 义务 可能 对于 参加

  【法条】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转让自身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

  旅游者需要以亲自参加的方式才能完成行程,但个人可能会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化,在行程开始前无法参加原定旅游行程。由于旅游团费中的大部分,旅行社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难以退还,如果旅游者因此解除合同,将承担较大损失。另外,多数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并无特殊要求,旅游者将自身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后者替代自己参加旅游活动,尽管可能需要增加部分费用,但与可能产生的损失相比更可接受。

  旅游者转让自身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包价旅游合同主体一方的变更,这种变更对于旅行社而言,基本不会发生不利的情形;对于旅游者而言则非常有利,使其能够在面临变故时,予以灵活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