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15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15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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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法律对于公司经营范围有着严格限定,如果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对于公司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要求越来越低,只是要求公司的章程必须要记载经营范围,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只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才应当经过批准。

  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分类时,参照的标准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是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是一项广泛用于计划、统计、财政、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家宏观管理及部门管理的重要国家标准。目前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2条

  《民法通则》第42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