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 颁布单位: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消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规定 施工 处罚 行为 责令 公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个人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本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以下行为分别情况给予处罚:1.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为了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国家公布了一系列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对建筑物各个部分的消防技术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都作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在未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消防意识淡薄,甚至见利忘义,只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擅自降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施工,这种行为使建筑物本身先天不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予以处罚,以防患于未然。2.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施工的。这里规定的“防火性能”包括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各种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达到什么标准,在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更严重的损失。3.使用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本法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使用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施工”是指对公共场所室内的装修、装饰,使用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的,行为人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虽然使用了不燃、难燃材料,但该材料是未经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对上述违反本法的行为,本条规定了两个层次的处罚:第一,责令限期改正。对所有违反本法的上述行为,公安消防机关首先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公安消防机关在发现行为人具有违反消防法的行为时,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时间,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至于这个期限应当规定多长时间,由公安消防机关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款。公安消防机关在对行为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后,要进行检查,查明行为人是否纠正了其违法行为。对于超过了规定的限期仍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关应采取断然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即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这里规定的“可以并处罚款”是指在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公安消防机关可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并处罚款。也可以只责令其停止施工,不处罚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有前款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等处罚。也就是说,对单位上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公安消防机关也应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只有对逾期仍不改正的,才能适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罚。这时的罚款,是对单位所处的罚款。在对单位作上述处罚的同时,本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应当说明的是,无论是对单位采用责令限期改正,还是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都要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