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2条

  • 颁布单位: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32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应对 共和 人民 中华 物资 储备 应急 人民政府 救灾 保障

  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条文注释

  根据《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国家将以统筹规划、节约投资和资源整合为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等方式,。按照救灾实际需要,,增大物资储量。到2010年,基本建成统一指挥、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重点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

  在做好实物储备工作的同时,还应当高度重视生产能力的储备,就是通过政府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要求企业在政府需要时按照合同的规定生产应急所需的物资。

  关联法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