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4条

  • 颁布单位: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第24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应对 共和 人民 中华 单位 应急 人员 场所 救援 报警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条文注释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员密集集中,往往在某一特定时间聚集成群,一旦发生意外情况,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对这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突发事件预防方面的要求,理应比一般单位要高。要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有关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保障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