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八条

  • 颁布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八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第八 地方 教育 中央 工作 人民政府 领导 各级 管理 国家

  【法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教育地方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同时,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要保持国家的快速和稳定的发展,必须使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符合各地的具体情况,赋予地方相当的自主权。因此,,,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就教育而言,、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按照这样一个分工,地方人民政府在教育管理和发展上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