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释义(十五)

  • 颁布单位:著作权法释义(十五)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人民法院 保全 规定 申请 赔偿 措施 采取 违法 侵权行为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乃是新增规定。

  本条确立了以一般赔偿原则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的赔偿原则。一般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按照侵权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给予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则根据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某些情况是可行的,但由于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特殊性,在有些情况下,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往往导致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本条还在原有的一般处理原则上,作了两处新的处理规定:1、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将从经济上维护著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了著作权人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2、增加了法定赔偿额度,即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上两项赔偿措施是我国赔偿制度新的发展,将极大地增强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第四十九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乃是新增加的规定。

  诉前禁止令,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有关人的行为将会使损害继续扩大,而依法发出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命令。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采取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2、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必须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申请;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如下(诉前禁止令同理):

  诉前财产保全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该侵权行为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经审查,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即应解除保全措施,以免被申请人因被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其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乃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此次修改著作权法,考虑到应当使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相一致,特增加了此项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只有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才能提出申请;2、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3、只能为制止侵权行为而申请证据保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条规定。

  权利人应当在诉讼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要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特征、地点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主要方法是由申请人交纳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的没收措施的规定,乃是新增加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给予侵权人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的民事制裁。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发现侵权人有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将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没收侵权复制品以及其他违法活动的财物,是为了防止侵权人继续从事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复制品后,应当予以销毁;对没收的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要予以拍卖,将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王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