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四十条

  • 颁布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四十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人民 共和 中华 教育 督导 评估 民办学校 社会 办学 质量

  【法条】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实行督导和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教学评估的规定。

  教育督导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考查与分析,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评定,提出积极可行的建议,给予明确中肯的指导。教育督导包括监督和指导两个方面。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委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规定,国家教委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建立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制度,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制度性规定。作出这一重要制度性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总结了过去的立法经验。过去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初步建立起的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制度是必要的,符合中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二是着眼于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际上是各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但是,从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趋势来看,由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力量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是不够的,而将一部分督导评估任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去完成,是总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条初步建立起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制度。三是吸收了国外有关私立学校办学质量认可和监督制度的经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实行教育教学的认可、评估制度,是政府和社会认定学校办学水平、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对于私立学校,建立起一套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认可、评估制度,对于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由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实行督导,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1991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可见,这个暂行规定尽管规定了有关人民政府对中小学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的督导职责,但是,人民政府督导的第一任务仍然是督导下级政府,所以多年来教育督导的精力大部分是花在督政上,而对学校办学质量的督导工作是十分薄弱的。所以,本条对人民政府有关督导制度的规定就具有更为具体的改革性措施:一是督导的部门具体明确,是指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督导必须依法进行。三是督导的对象是民办学校而不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把有限的行政管理力量用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督上,切实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四是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宗旨在于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由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从教育行政管理的长期实践看,完全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实际上是力不从心。民办学校的数量急剧增长,情况千差万别,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到实际管理效果,都不能适应民办学校的发展状况,所以单纯由政府部门来实行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实际会导致无力管理、疏于管理或者放任不管的状态。第二,实行小政府、大社会,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将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事情尽量交由其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于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就是完全可以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去评估的。第三,从境外的教育管理制度来看,对于私立学校甚至公立学校的教育评估也主要是由社会而不是由政府来承担的,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是促进我国政府教育管理改革和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价值取向。

  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它们从事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活动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因素,由它们完全独立地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包括以下含义:一是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必须是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组织或者委托,而不是自行评估和调查。二是社会中介组织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组织和委托,评估的内容仅限于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不涉及其他内容。三是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评估结果需要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既可以使民办学校接受社会的监督,实际也可以使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