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 颁布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人民 共和 中华 审计 民办学校 委托 会计师 财务会计

  【法条】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